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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与汉族通婚率:
汉族与汉族通婚率(98.42%)
赫哲族与汉族通婚率77.60%
俄罗斯族与汉族通婚率74.04%
高山族与汉族通婚率71.78%
鄂伦春族与汉族通婚率65.62%
锡伯族与汉族通婚率58.11%
畲族与汉族通婚率49.9%
满族与汉族通婚率41.94%
达斡尔族与汉族通婚率41.5%
京族与汉族通婚率41.45%
蒙古族与汉族通婚率37.49%
裕固族与汉族通婚率34.08%
鄂温克族与汉族通婚率32.56%
独龙族与汉族通婚率27.38%
土族与汉族通婚率25.1%
仫佬族与汉族通婚率24.87%
阿昌族与汉族通率是19.76%
瑶族与汉族通婚率19.34%
白族与汉族通婚率18.76%
土家族与汉族通婚率18.61%
毛南族与汉族通婚率18.44%
羌族与汉族通婚率18.35%
布朗族与汉族通婚率:17.56%
仡佬族与汉族通婚率17.42%
彝族与汉族通婚率16.29%
侗族与汉族通婚率15.16%
纳西族与汉族通婚率15.02%
拉祜族与汉族通婚率15%
布依族与汉族通婚率14.86%
苗族与汉族通婚率14.02%
傣族与汉族通婚率13.49%
黎族与汉族通婚率12.78%
壮族与汉族通婚率12.66%
景颇族与汉族通婚率12.64%
基诺族与汉族通婚率12.28%
回族与汉族通婚率11.85%
普米族与汉族通婚率10.91%
水族与汉族通婚率率10.34%
瓦族与汉族通婚率10.27%
撒拉族与汉族通率9.93%
哈尼族与汉族通婚率9.08%
德昂族与汉族通婚率8.77%
塔塔尔族与汉族通婚率7.85%
朝鲜族与汉族通婚率7.59%
傈僳族与汉族通婚率7.42%
门巴族与汉族通婚率6.58%
藏族与汉族通婚率6.49%
塔吉克族与汉族通婚率6.11%
怒族与汉族通婚率5.65%
珞巴族与汉族通婚率5.4%
乌兹别克族与汉族通婚率1.84%
柯尔克孜族与汉族通婚率1.05%
保安族与汉族通婚率0.97%
维吾尔族与汉族通婚率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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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者:需将户口婚姻状况栏更改为:丧偶。
(四)一方户口是外地的需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情况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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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为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新疆、内蒙古、西藏、宁夏、广西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中国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周岁。
台湾法定结婚年龄为20周岁。在父母同意下,男18周岁,女16周岁。
中国法定晚婚晚育年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时,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民族的地域、文化等一系列的因素导致我国法定结婚年龄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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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流程: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登记时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医学上认为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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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我国婚姻法历来都许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这是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
198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变通后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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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⑴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⑵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⑶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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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汉通婚”是指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新疆且末县推出了一项新政策,民汉通婚每年奖励一万元。8月25日,新疆且末县制定出台《关于鼓励民汉通婚家庭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一经出台立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此办法自2014年8月21日起实施,适用于至少一方持有且末县户籍的人员,且只能享受一次,如与国家新的政策发生冲突时,依照国家政策执行。
8月25日,且末县琼库勒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亚森·纳斯尔谈到该县新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民汉通婚家庭奖励办法(试行)》时称:“民族的不同,只是让我们拥有不同语言、不同习俗,可我们头顶同一片蓝天,脚踏同一方沃土,心中充满同一个爱!在各民族之间通婚,我认为这是以中华文化为基础,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具体表现,也是各民族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互相爱护、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促进,实现各民族之间嵌入式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
据了解,该办法针对民汉通婚家庭和子女的政策十分优厚,在政治方面、住房方面、子女就业方面优先考虑和解决。在子女就学方面,凡在县内就学,免除从幼儿园至高中阶段的所有费用;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每位学生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考入大专及以上学校的,每位学生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医疗方面,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城镇医疗和新农合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户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于民汉通婚的家庭,家庭和睦的,根据身份类别,除了享受对应的已婚家庭所有奖励外,另可享受:取得结婚证后,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如果一方没有固定职业,可根据个人文化程度,解决就业岗位;结婚满三年的家庭,双方父母可享受民汉通婚已婚家庭及子女在住房和医疗方面的相关奖励等。
“我们倡导民汉通婚,就是倡导正能量。只有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使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融洽民族关系,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形成相互往来、邻里守望的友好关系,才能促进新疆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大融合、大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且末县委书记朱新说。
新疆民汉通婚所产生的后代绝大多数都会是少数民族,其后代也逐渐认同少数民族,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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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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