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相关规 我国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外交涉事项。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证件 (一)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为了国家利益,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涉外婚姻登记:办理地点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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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事婚姻制度

    领事婚姻制度:关于华侨结婚问题 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若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或该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则我使领馆不宜受理。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得受理。
    领事婚姻制度:关于华侨离婚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领事婚姻制度:关于出国人员、留学生的婚姻登记问题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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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事婚姻的意义

    领事婚姻制度是19世纪的产物。在当代,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定的方式,准许各自的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实,领事婚姻不过是办理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的一种变通方式,是国内婚姻登记方式在国外的延伸。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肯定了领事婚姻。随着人员流动频繁,为解决各国在外国的侨民的结婚问题确认和采用领事婚姻制度显得十分必要。1983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等颁发了《关于驻外使馆处理华侨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确立了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并规定中国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申请,但是对于双方均为华侨,且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在中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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