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定义

    涉外婚姻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外婚姻增长的数目: 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巫昌帧把这个数目的增多,理解为社会观念的宽松,数目增多很正常,“婚姻变化,是社会的缩影”。 早年,巫昌帧就见过身边三位留苏人员,其中两位和苏联人结了婚。这样的情况当年毕竟算是少数,如今已经司空见惯。她转述广东一民政部门统计,当年涉外婚姻,仅限于美、英、日等国,已经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 据说,这种涉外婚姻,受到普遍的赞扬。巫昌帧就听广东民政部门谈到这一现象时,认为“与外国人结合,有利于优生,也有利于和平”。婚姻形式,也渐渐由“外男中女”,向“外男中女”与“外女中男”并行。 上海就是一个典型。尽管近两年涉外婚姻数有所回落,但增幅依然惊人。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的涉外婚姻登记数呈现曲折上升态势,1980-1985年,申城出现了涉外婚姻登记数的第一次稳定增长,1985年涉外婚姻登记数增加到826对。到1990年代中期,一个高峰期突然出现:年登记数量突破3000对,这个高峰一直持续到2001年,那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记数达到3442对,是迄今为止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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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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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法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4、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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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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