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郭某某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了解案情,听取法庭调查和原告方辩论主张,现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判决时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的工资额为1100元,原告提出扣除房基金、医疗保险还剩800元,法律规定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是固定收入,房基金和医疗保险都是属于个人财产的积累,不能按800元作为固定收入,而应当按1100元认定原告的固定收入,以此按30计算给付被告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关键是被告主张婚前财产与原告主张给付14000元不存在任何联系,婚前财产由被告购买,那么所有权明显归于被告所有,何况被告婚前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14000元,原告以此主张四大件所有权理据不足,不可支持。
    共同财产争议主要是住房,被告主张单元楼是以原告父亲名义集资报名,出资由原被告双方筹资交纳,单元楼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特别是装潢住房均有被告操办,由此可以印证了单元楼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此仅仅提供了一份城镇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证明单元楼是以原告父亲名义报名,与被告主张一致。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分割共同财产的办法予以处理,合理分割。
    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均是经她手所借,被告不仅提供了借据复印件,而且提供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借款用于购买单元楼、装潢住房、孩子生活以及其他事宜,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原告对此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合理分担。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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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养子女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大宝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王大宝诉被告李小兰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以及财产问题已经在庭审中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里不在赘述。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王宏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被告李小兰平时就过于溺爱孩子,如果王宏长期跟母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父亲,本身工作岗位就是老师,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王宏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虽然原、被告双方的走到了尽头,学习房地产。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间对被告及孩子还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区,沾染了很多当地的习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时候习惯不讲道理,使用蛮力解决问题,不久前殴打原告就是实例。所以,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更是无稽之谈。被告虽然客观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体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因素。
    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虽然原告经营的学校因政府修路导致暂时的困难,但是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原告个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务,照顾家人。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而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益,客观上根本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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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返还彩礼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诉赵X离婚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经人介绍后,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已不在联系,感情淡漠到了极点,形同陌路,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原告XX为结婚而给付给被告赵X家的彩礼50000余元,被告应当返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进行婚姻登记,但并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钱。对于该事实,被告方辨称,原、被告之间发生过性关系,已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彩礼。对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所称并不属于共同生活的范畴,所谓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指为双方为共同生活做准备,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稳定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如果简单的以婚姻登记后有过性关系,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生活的正确认定。故对于被告该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50000余元(其中包括现金31800元和18790元的黄金戒指、项链等佩戴饰品),对于该事实,被告对现金数目以及收到过戒指、项链等饰品予以认可,但辩称31800元现金中包括改口费用以及虽然收到过戒指等饰品,但并不清楚这些饰品的价格,对此本代理人认为, 第一、改口费用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前提的,而现在这种前提已经不存在了,改口费用也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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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王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强制性维系这样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和不负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致使矛盾加剧。被告漠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双方争吵不断,婚姻的本意在于个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两个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对人生的挑战,而不是寻找一个争吵不休的冷漠家庭。双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为了老人安心,也曾试图缓和夫妻关系,努力的维系这段婚姻,为了家庭的稳定付出种种艰辛努力,但面对着日渐冷漠的婚姻关系、渐行渐远的伴侣,却也只能走到起诉离婚的地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三、双方婚生子出生于xxx年7月6日,孩子即将成年,已经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开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个整日争吵、父母关系冷漠的家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以来与孩子的关系良好,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后,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xxxx,依据婚姻法相干规定,请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与其互相折磨,不如给彼此一个重新再来的机会,也给孩子一个新的安宁、温馨的家庭。被告由于各种原因强行维系这样一种破裂婚姻,是对原告的一种伤害,恳请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给原告一个自由,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正常生活的尊严,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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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代理

    正确引导 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则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婚姻发生了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离婚才能解决,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极端做法,且一个问题解决,又将产生新的问题。
    正确认识 正确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要是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这样自己就会在诉讼中处与被动地位,简单的说就是在财产分割上会吃亏。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法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的,而事实是由证据来证实的,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依据,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方案也是根据案情实际作出的,与谁先提出离婚无关。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先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于双方都带来痛苦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双方怕吃亏而不提出离婚,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家庭、对社会都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
    提交证据 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因此,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简明扼要的撰写,否则层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此外起诉状应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现状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也应有较详细的表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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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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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离婚法律概述

    代理离婚法律概述 那么离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车吗?代理离婚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吗?律师提醒离婚手续必须当事人亲自办理,非特殊情况诉讼不能“全代理”,代办离婚存在隐患 。
    代理离婚存在原因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婚姻观也从传统单纯趋向现代复杂。离婚不再是有损道德、丢颜面、败坏社会风气的丑事。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财力、精力。 郭女士结婚不到两年,经常受到家庭暴力,不堪折磨的她决定和丈夫离婚,没想到又因此遭到丈夫毒打。为此郭女士离家出走,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因害怕再次遭遇家庭暴力,她想委托律师为其代办离婚。律师告诉郭女士按照《婚姻法》和《天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婚双方需要亲自到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去申请离婚登记,不可以由他人代替。即使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方式离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起诉离婚案件的第一次开庭也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郭女士不幸的婚姻给她带来的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摧残。她担心对方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说出不堪的话或对她动手,自己又会受到侮辱和伤害。想找律师代理离婚,是因为她不想也不愿面对“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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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XXX诉XXX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09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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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被上诉人xx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诉人认为该费用不足以抚养孩子,那么,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月 1200 元抚养费。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由于双方都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双方自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竞价。竞价后上诉人放弃要求房产,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产价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法释 [2003]19 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法官诱导”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安居房,被上诉人在深圳没有其它居所,而上诉人娘家有多处房产可以居住。房子判给被上诉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律师:×××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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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员):
    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承望予以考虑。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规制。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冯某与姚某于2008年8月17日离婚,原告姚女归原告冯某抚养),涉案房屋系姚某个人财产。
    二、被告杨某主体资格不适格 杨某于2004年6月7日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赠与给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无关。原告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就是要给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的假象。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 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四、涉案房屋源自杨某赠与姚某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04年6月7日杨某与姚某、姚兄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明确记载“赠与人……故决定将自己继承母亲的四间平房赠与姚某、姚兄二个儿子个人所有。”拆迁姚某个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迁款回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 被告个人所有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共计补偿给被告的款项为342195.52元;而回购涉案房屋总共仅需要340822.00元。因此,购买涉案房屋根本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与拆迁单位的《回购拆迁补充条款》第一页正文首部就明确了“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房屋”这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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