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结婚年龄背景
法定结婚年龄背景——中国
中国旧时婚姻风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结婚。古代法定婚龄不一,《周礼·地官·媒氏》规定,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统治者为增殖人口,多征赋算,或为及早承断帝位,传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间早婚,并亲身实行之。民间从增添家庭劳力,保证财产后继有人等因素考虑,也普遍实行早婚。各代,早婚从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许婚、指腹为婚等成为普遍的事实。
汉代王吉、宋代司马光曾对此提出严厉批评,指明其危害。据统计,历代婚龄如下。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事实上,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民间,早婚之俗一直为历代所崇尚。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礼仪,十七遗汝嫁。”《汉书·王吉传》:“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婚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唐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宋司马光《家范》:“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法定结婚年龄背景——外国 传统上,在世界各地,性行为的年龄由家庭或部落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出现青春期的标志,即女性的月经和男性的阴毛的时间吻合。 在古罗马,女孩在青春期开始后不久就结婚并生育是很常见的事。 根据塔西佗描述,古代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比罗马新婚夫妇年龄大。他的描述是:“那些男青年结婚得晚,从而活力未受损伤。那些女孩,也没有匆匆结婚。当她们和男人们年龄相当而同样成熟时,她们按年龄和力量择偶,这样他们的孩子就重现了父母的威力。” 亚里士多德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定为37岁和18岁,7世纪西哥特的法律条文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都定为20岁。可以推测在古代日耳曼,多数妇女结婚时至少20岁,且与她们的丈夫年龄相当。 有记录的确定结婚年龄的法律出现在800年前:1275年,在英格兰,“强奸法”的一条法规,威斯敏斯特,规定“奸污”“未满年龄的少女”,无论是否经过她的同意,是一项轻罪。这里的“年龄”被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爵士解释为结婚年龄,当时是12岁。 在12世纪,中世纪欧洲教会法有影响力的创始人——格拉提安接受青春期的结婚年龄在12岁和14岁之间,但也同意承认超过7岁的孩子结婚是有意义的。当局认为可以同意在更低的年龄结婚,届时只要在青春期之前双方都没有废止婚姻协议,或者他们已经圆房了,婚姻就是有效的。应当指出,尽管格拉提安提出了上述想法,法官却鼓励7岁之前基于双方同意的婚姻;曾有2岁和3岁结婚的记载。 尽管如此,在西北欧大多数地区,在年龄很低时结婚仍是很罕见的。坎特伯雷教区1619年至1660年间每1000张结婚证书中,只有一个新娘是13岁,4个是15岁,12个是16岁,17个是17岁,而其他966个新娘在结婚时至少是19岁。教会规定,如果没有双方家长的同意,新郎和新娘要结婚,必须至少满21岁。结婚证书显示,新娘最常见的结婚年龄是22岁,新郎最常见的是24岁,新娘的平均年龄是24岁,新郎则为27.75岁。虽然欧洲贵妇结婚较早,但他们只是少数,而且坎特伯雷的结婚证书表明,即使是贵族,在很早的年龄就娶妻也是非常罕见的。 美洲殖民地沿袭了英国传统,法律更多作为一种指导。例如,玛丽·海瑟薇(弗吉尼亚州,1689年)嫁给威廉姆斯时只有9岁。爱德华·科克爵士(英格兰,17世纪)明确了“女孩在12岁以下结婚是正常的,嫁为人妻的女孩有资格从她丈夫的遗产中获得嫁妆的年龄是9岁,即使她的丈夫只有4岁。” 然而,人们何时会实际结婚的可靠数据是很难找到的。例如在现代早期的英国,唯一可靠的结婚年龄数据来自于涉及到死亡后留下财产的人的记载。这些记载不但比较少见,而且并不是每次都记录下了双方的年龄,此外似乎记载越完整,就越有可能写的是年轻的婚姻。此外,20和21世纪的历史学家有时表现出不愿意接受年轻婚姻的数据,而总是解释为数据记录时有误。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法定结婚年龄背景——外国 传统上,在世界各地,性行为的年龄由家庭或部落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出现青春期的标志,即女性的月经和男性的阴毛的时间吻合。 在古罗马,女孩在青春期开始后不久就结婚并生育是很常见的事。 根据塔西佗描述,古代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比罗马新婚夫妇年龄大。他的描述是:“那些男青年结婚得晚,从而活力未受损伤。那些女孩,也没有匆匆结婚。当她们和男人们年龄相当而同样成熟时,她们按年龄和力量择偶,这样他们的孩子就重现了父母的威力。” 亚里士多德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定为37岁和18岁,7世纪西哥特的法律条文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都定为20岁。可以推测在古代日耳曼,多数妇女结婚时至少20岁,且与她们的丈夫年龄相当。 有记录的确定结婚年龄的法律出现在800年前:1275年,在英格兰,“强奸法”的一条法规,威斯敏斯特,规定“奸污”“未满年龄的少女”,无论是否经过她的同意,是一项轻罪。这里的“年龄”被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爵士解释为结婚年龄,当时是12岁。 在12世纪,中世纪欧洲教会法有影响力的创始人——格拉提安接受青春期的结婚年龄在12岁和14岁之间,但也同意承认超过7岁的孩子结婚是有意义的。当局认为可以同意在更低的年龄结婚,届时只要在青春期之前双方都没有废止婚姻协议,或者他们已经圆房了,婚姻就是有效的。应当指出,尽管格拉提安提出了上述想法,法官却鼓励7岁之前基于双方同意的婚姻;曾有2岁和3岁结婚的记载。 尽管如此,在西北欧大多数地区,在年龄很低时结婚仍是很罕见的。坎特伯雷教区1619年至1660年间每1000张结婚证书中,只有一个新娘是13岁,4个是15岁,12个是16岁,17个是17岁,而其他966个新娘在结婚时至少是19岁。教会规定,如果没有双方家长的同意,新郎和新娘要结婚,必须至少满21岁。结婚证书显示,新娘最常见的结婚年龄是22岁,新郎最常见的是24岁,新娘的平均年龄是24岁,新郎则为27.75岁。虽然欧洲贵妇结婚较早,但他们只是少数,而且坎特伯雷的结婚证书表明,即使是贵族,在很早的年龄就娶妻也是非常罕见的。 美洲殖民地沿袭了英国传统,法律更多作为一种指导。例如,玛丽·海瑟薇(弗吉尼亚州,1689年)嫁给威廉姆斯时只有9岁。爱德华·科克爵士(英格兰,17世纪)明确了“女孩在12岁以下结婚是正常的,嫁为人妻的女孩有资格从她丈夫的遗产中获得嫁妆的年龄是9岁,即使她的丈夫只有4岁。” 然而,人们何时会实际结婚的可靠数据是很难找到的。例如在现代早期的英国,唯一可靠的结婚年龄数据来自于涉及到死亡后留下财产的人的记载。这些记载不但比较少见,而且并不是每次都记录下了双方的年龄,此外似乎记载越完整,就越有可能写的是年轻的婚姻。此外,20和21世纪的历史学家有时表现出不愿意接受年轻婚姻的数据,而总是解释为数据记录时有误。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