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因可以是悔婚、拒绝结婚或者双方分手,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不打算领取结婚证,就必须将收受的结婚彩礼返还。提示:
1、申请退还彩礼的请求和其他诉讼一样,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也就是对方应该退还彩礼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从时效角度,尽早提出最为有利。
2、彩礼纠纷虽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但是并不排除城市内发生结婚彩礼的纠纷;只要是关于彩礼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照此处理。 3、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二种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的含义就是没有按照民间习俗办理婚宴、没有举行宗教仪式或没有入洞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在举办婚礼前,由于购置结婚用品、装修结婚新居等问题发生争执,还没有举办婚礼就走向了决裂,这就涉及到本条法律规定的结婚彩礼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但必须以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当然,如果是支付彩礼的一方悔婚、拒绝结婚,接受彩礼可以拒绝返还彩礼或者扣除对方损失后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礼。
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在一些地方,男方因送彩礼债台高筑,给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要求退回彩礼的第三种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含义是: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婚宴,开始共同生活,男方婚前给付的结婚彩礼导致了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如彩礼系借款、贷款来源),此时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或部分。
提示:如果当初支付彩礼已经作为嫁妆,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再要求退回彩礼。
四、关于彩礼的认定及取证
结婚彩礼包括现金和财物。财物一般指价值较大的东西,至于男方给女方买的衣服或其它小礼品,只应算作男方自愿赠与女方以表示诚意的的礼物,不  应算在彩礼之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提示:因为特殊原因,给付彩礼的一方不宜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造成彩礼给付的证据难以固定。建议给付彩礼时尽量由媒人参与并选择多人在场,同时对彩礼的具体组成进行明确,争取有证人可以作证,以防发生纠纷,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还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